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普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斌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 告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善棚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還停車位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原告僅繳納5,290元,尚欠47,6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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