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4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