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武雄即簡黃花之繼承人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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