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李尚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偉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宋偉嘉之戶籍謄本。
二、原告前聲請本院函詢屋馬燒肉國安店關於被告之住居所或身
分證字號。惟上開屋馬國安有限公司並未函覆本院被告住居
所及其他人別資料。請原告速陳報被告宋偉嘉之真實姓名、
住居地址或身分證字號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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