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7年度,1382號
TCEV,107,中小,1382,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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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李尚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偉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宋偉嘉之戶籍謄本。
二、原告前聲請本院函詢屋馬燒肉國安店關於被告之住居所或身
  分證字號。惟上開屋馬國安有限公司並未函覆本院被告住居
  所及其他人別資料。請原告速陳報被告宋偉嘉之真實姓名、
  住居地址或身分證字號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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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屋馬國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