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營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775號
TCEV,106,中簡,3775,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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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
原   告 李燿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婷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禎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123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5%之股東, 應享有股利分配之權利。惟被告自民國101年起,計有新臺 幣(下同)362123元股利未分配與原告,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並在被告公司擔任「裁紙 」工作,平均月支領61000元,此部分已包括公司分紅。嗣 被告公司因面臨印刷品電子化、無紙化之趨勢,扣除每月貸 款支出後,實在無法支應開銷,因而於102年5月10日召開股 東會議,原告並親自出席,決議降低分紅。104年9月間召開 會議,討論內容為:因公司營收不足支付機器貸款額,各股 東均減分紅「一萬元」,原告同意並自104年10月1日起減薪 。105年8月底召開會議,討論內容為:公司營收仍不足支付 機器貸款額,各股東均再減分紅「一萬元」,原告於會議上 無意見亦未要求查看任何帳務資料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 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利憑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申報核定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提出之薪資明 細明載:「為因應景氣持續惡化,自10/1起股東3人暫時各 減薪10000元,加班自19:00起算,以1500/日作加班計算基 準」,而證人游景添於107年4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證稱: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公司的分紅是名義上叫做薪資,實際 上有包括分紅?答:我們就是當初講好,每個月固定多少錢 ,我不知道是股利還是薪資,當初就講好每個月領這樣的錢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妳們公司在101-105年間,是



否有開過會說總共有減分紅兩次?答:有開過會提過。」、 「被告訴訟代理人問:開會的時候原告是否在場?答:有, 他開會都有在場。」、「被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開會時原 告對於減分紅是否有表示意見?答:大家都沒有意見,想說 讓公司渡過難關。」、「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所謂的渡過 難關是指公司營運有困難嗎?答:是,看公司的報表有困難 ,所以才會每個人減薪。」,堪認原告所放棄者,係本於員 工權利每月所應領之部分薪資,而非本於股東權利所應受分 派股利或紅利。從而,原告本於股東權利所應受分派股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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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沂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