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一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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