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
被 告 周石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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