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提存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6年度,340號
CPEV,106,竹北簡,340,2018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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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0號
原   告 康文煇
訴訟代理人 易燦輝
被   告 康錫鑾
      康秀惠
      康常青
      康育青
      王梅鳳
      康淑貞
      康嘉芸
      康美英
      康淑芳
兼 上 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秉鴻
被   告 康茂松
      康茂雄
      張康芳美
      康月嬌
兼 上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茂榮
被   告 陳國棟
      陳凱元
      陳怡君
      陳玉梅
兼 上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邱錦麗
      邱肇嘉
      邱益昌
      邱奕澤
      邱岢貞
      邱錦繡
      邱鳳玉
被   告 彭炳堃
      彭莉雅
      戴彭月金
      彭月燕
      曾萬發(彭月善之繼承人)
兼上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月莉
      彭曾火秀
      彭文彬
      彭水錦
      彭水蓮
      彭淑淨
      彭淑花
兼 上 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2應予刪除,編號23至29權利範圍欄關於「1/36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3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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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