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6年度,25號
CPEV,106,竹北簡,25,2018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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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5號
原   告 劉秀枝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被   告 宋蕋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複代理人  劉尹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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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