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許碧娟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UMI YUDIANA
呂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 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 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