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1號
KMDV,107,補,41,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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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葉南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永木許秀娟楊耀立李榮言洪炳耀等五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
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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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