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18號
KMDV,107,司促,618,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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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周筱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周筱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23日止累計498,791元正未給付,
  其中132,822元為消費款;362,349元為循環利息;3,62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筱瑜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2822│     │5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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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