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1號
KMDM,107,聲判,1,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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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葉南儀
被   告 許永木
      許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07年3月22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7年度上
聲議字第1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 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告訴人於 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擬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十日內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人未委任律 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又 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1年6月5日修正增訂第258條之1關於交付 審判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聲請須委任律師提出,其立法 理由係:「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參考德國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 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足見交付審判所 以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經由具法律專業 之律師細研案情而認確有聲請交付審判之必要情形下,始由 其代理提出聲請,以免發生濫訴而浪費國家訴訟資源之弊。 此項律師強制代理之旨,既在避免濫訴,自須於提出之時即 已具備,法理甚明,倘於提出聲請後始補行委任,實僅徒具 律師代理之形式,顯無法達成上開立法意旨。是告訴人未委 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自行聲請交付審判者,此項程式上之欠 缺係屬不可補正,法院應認其聲請程序不合法,逕以裁定駁 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葉南儀以被告許永木許秀娟涉 犯偽造文書罪嫌,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 該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53號為不起訴 處分,嗣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3月22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13號, 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並於107年4月10日送達駁回再 議處分書,聲請人因而於107年4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 審判等情,有聲請交付審判狀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開偵查卷宗全卷查核屬實,雖可認聲請人聲請交付 審判並未逾越法定之10日期間,惟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即 提出聲請,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並不合法,且此項程 式之欠缺又屬不能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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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