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江縣南竿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 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顯 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不服之 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李建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