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友雄
何友亮
莫金剛
楊鳳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友雄、何友亮、莫金剛、楊鳳君因妨害公務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李建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