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號
LCDM,107,訴,1,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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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友雄
      何友亮
      莫金剛
      楊鳳軍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友雄何友亮莫金剛楊鳳君因妨害公務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李建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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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