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29號
CCEV,107,潮補,229,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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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陳禾青即陳春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莊麗
林秀明鄭君偉鄭君荻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
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①足資證明被繼承人及被告曾於民國85年3 月28日向
原告借款30萬元,及②原告曾交付30萬元予鄭德川鄭麗觀之相
關證據(如借據、匯款紀錄等)。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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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