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214號
CCEV,107,潮補,214,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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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聰政陳張秀桃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聰政即陳張秀桃之繼承人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741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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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