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7年度,189號
CCEV,107,潮補,189,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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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李尤玉敏
被   告 林萌羿
      林萌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忠雄
被   告 林珮慈
      林萌妍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朱明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主張被告等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興建房屋(門牌號牌為屏東
  縣○○鎮○○路000 巷00弄00號)使用,起訴請求被告等拆
  除上開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06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7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
  告地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頁)。又經本院會
  同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結果,被告等之房
  屋占用面積為6.43平方公尺,此有該事務所107 年3 月8 日
  屏恆地二字第10730196800 號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0頁)。另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251 元(計算式:
  6.43ㄨ25,700=165,25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5。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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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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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測量結果,提出更正訴之聲明起訴狀到院     │
├──┼────────────────────────┤
│3  │被告林萌俐林萌妍林萌羿林珮慈之最新戶籍謄本│
│  │(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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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狀說明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坐落位置│
│  │、附近工商繁榮程度、鄰地租金、被告利用該筆土地之│
│  │經濟價值、所受利益。              │
├──┼────────────────────────┤
│5  │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  │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地籍圖│
│  │、土地現況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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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