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潘怡甄即潘敏惠
被 告 潘惠雪
訴訟代理人 潘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
業已變更,惟原告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期日定民國107年6月28日下午2時2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
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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