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316號
CCEV,107,潮簡,316,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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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16號
原   告 黃千容
訴訟代理人 王中攸
被   告 陳萬來
被   告 陳維菱
被   告 陳盈潔
被   告 陳百合子
被   告 陳林秋香
被   告 陳兆嘉
被   告 陳春其
被   告 陳政鴻
被   告 陳春慶
被   告 陳春暉
被   告 陳春吉
被   告 陳麗珍
被   告 陳友雲
被   告 陳明瞭
被   告 陳有龍
被   告 時陳秋玉
被   告 陳含笑
被   告 楊旭龍
被   告 楊森虎
被   告 楊雅筑
被   告 楊小芬
被   告 陳春綢
被   告 曹世寧
受告知人  陳佩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
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
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
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受告知人陳佩宜起訴請求
分割如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前揭說明,原
告與陳佩宜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以
陳佩宜就系爭不動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而系爭不動產於
民國107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77
0 元,面積為2,108 平方公尺,及陳佩宜之應繼分為1/21等情,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見院卷㈠第176
頁、院卷㈡第23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萬7,293
元(計算式:2,108×7701/21=77,293,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文到7日內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
│ 1 │屏東縣內埔鄉隘寮段│公同共有1 分之1 │
│  │107-1 地號土地。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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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