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7年度,181號
CCEV,107,潮簡,181,201805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鍾傳富 
訴訟代理人 李品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仁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㈠查明黃桔梗(民國00年00月00日生、96年2 月27日歿)之死
  亡時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㈡依原告所提出被告鍾藝(被繼承人鍾甫之養女)之戶籍謄本
  (見院卷一第166 頁),並無鍾藝被鍾甫收養之相關記載,
  故請查報鍾藝係於何時為鍾甫收養,並提出相關佐證。
 ㈢承上,若鍾藝未曾被鍾甫收養,請更正繼承系統表之記載。
  反之,若確為鍾甫所收養,則請補正下列事項:
 1.查明郭明全(46年2 月11日生、74年5 月26日歿)是否絕嗣
  ,並提出相關佐證。
 2.查明呂源興(18年8 月26日生、70年1 月2 日歿)之死亡時
  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3.查明呂賢生(46年12月8 日生、78年7 月9 日歿)之死亡時
  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4.依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107 年3 月31日屏潮戶字第107300
  97500 號函(見院卷二第186 頁)函覆本院稱:「日據時期
  郭珠子為參女係屬申報錯誤」,依此,郭珠子並非鍾藝所出
  ,請更正繼承系統表之記載。
 5.查明郭綢菊(昭和13年12月29日生,見院卷一第171 頁)係
  於何時出養?其養父母各為何人,並提出郭綢菊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查明鍾文進(昭和15年6 月28日生、民國82年12月8 日歿)
  之死亡時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㈤更正被告陳原聖(43年4 月13日)、劉鍾說(24年4 月13日
  生)之正確姓名。
 ㈥查明陳羅漢(17年1 月12日生、87年5 月22日歿)之死亡時
  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㈦查明黃馨誼(76年8 月29日生、101 年7 月10日歿)死亡時
  有無配偶,並提出相關佐證。
 ㈧查明江貞川(昭和13年12月29日生,見院卷一第171 頁)係
  於何時出養,並提出相關佐證。
 ㈨查明陳春友(52年11月21日生、100 年11月16日歿)是否絕
  嗣,並提出相關佐證。
 ㈩被告陳清森陳清泉現設籍於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見院
  卷一第80頁),原告是否具狀聲請對該二人為公示送達?
 本院已調得江美慧江秀淑江素春之入出境資料暨渠等於
  護照申請書所填載之國外地址(見院卷二第190-197 頁),
  原告應於閱卷後具狀更正江美慧等3 人之送達地址,並提出
  被告江美慧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明
  被告江美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究為Z000000000、抑或係Z000000000?
 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正確之被繼承人江達、鍾甫之繼承系
  統表、當事人名冊,並陳報江達、鍾甫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應附具計算式)。
 原告應提出被告鍾仁和鍾志祥江國寶江清吉江花
  、江清圳鍾明教鍾傳寅鍾傳富鍾馥安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順序(如遇
  有繼承情事,請按長幼順序)製作當事人住址清冊(應附具
  電子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