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鍾傳富
訴訟代理人 李品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仁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㈠查明黃桔梗(民國00年00月00日生、96年2 月27日歿)之死
亡時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㈡依原告所提出被告鍾藝(被繼承人鍾甫之養女)之戶籍謄本
(見院卷一第166 頁),並無鍾藝被鍾甫收養之相關記載,
故請查報鍾藝係於何時為鍾甫收養,並提出相關佐證。
㈢承上,若鍾藝未曾被鍾甫收養,請更正繼承系統表之記載。
反之,若確為鍾甫所收養,則請補正下列事項:
1.查明郭明全(46年2 月11日生、74年5 月26日歿)是否絕嗣
,並提出相關佐證。
2.查明呂源興(18年8 月26日生、70年1 月2 日歿)之死亡時
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3.查明呂賢生(46年12月8 日生、78年7 月9 日歿)之死亡時
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4.依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107 年3 月31日屏潮戶字第107300
97500 號函(見院卷二第186 頁)函覆本院稱:「日據時期
郭珠子為參女係屬申報錯誤」,依此,郭珠子並非鍾藝所出
,請更正繼承系統表之記載。
5.查明郭綢菊(昭和13年12月29日生,見院卷一第171 頁)係
於何時出養?其養父母各為何人,並提出郭綢菊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查明鍾文進(昭和15年6 月28日生、民國82年12月8 日歿)
之死亡時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㈤更正被告陳原聖(43年4 月13日)、劉鍾說(24年4 月13日
生)之正確姓名。
㈥查明陳羅漢(17年1 月12日生、87年5 月22日歿)之死亡時
間,並提出相關佐證。
㈦查明黃馨誼(76年8 月29日生、101 年7 月10日歿)死亡時
有無配偶,並提出相關佐證。
㈧查明江貞川(昭和13年12月29日生,見院卷一第171 頁)係
於何時出養,並提出相關佐證。
㈨查明陳春友(52年11月21日生、100 年11月16日歿)是否絕
嗣,並提出相關佐證。
㈩被告陳清森、陳清泉現設籍於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見院
卷一第80頁),原告是否具狀聲請對該二人為公示送達?
本院已調得江美慧、江秀淑、江素春之入出境資料暨渠等於
護照申請書所填載之國外地址(見院卷二第190-197 頁),
原告應於閱卷後具狀更正江美慧等3 人之送達地址,並提出
被告江美慧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明
被告江美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究為Z000000000、抑或係Z000000000?
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正確之被繼承人江達、鍾甫之繼承系
統表、當事人名冊,並陳報江達、鍾甫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應附具計算式)。
原告應提出被告鍾仁和、鍾志祥、江國寶、江清吉、江花美
、江清圳、鍾明教、鍾傳寅、鍾傳富、鍾馥安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順序(如遇
有繼承情事,請按長幼順序)製作當事人住址清冊(應附具
電子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