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453號
CCEV,106,潮簡,453,2018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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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愛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美梅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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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