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等間請求確認
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