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07年度,356號
SDEM,107,沙交簡,356,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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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敏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2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敏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第2行「復有酒濃度檢測單」應更 正為「復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外,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 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2042號
被 告 劉敏華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敏華自民國107年3月30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50分 許止,在臺中市大雅區台積電工地,飲用啤酒1瓶後,竟不 顧公眾通行之安全,仍於飲畢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24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道○路○號北向175.5公里處,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 檢盤查,復因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敏華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復有酒濃度檢測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 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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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