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236號
CDEV,107,橋補,236,201805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鄭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光毅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