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調字,107年度,143號
CDEV,107,橋司調,143,201805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司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生富、許**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生富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並 申辦通信貸款,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1,561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款項,而相對人許生富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5/2784 ,下稱系爭土地)以贈 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使其償還能力 受影響,顯然有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請求相對人許**應將系 爭土地於民國90年1 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許生富所有,為此聲請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許生富之信用卡債權乃屬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已取得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64917號債權憑證,又聲請 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