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05號原 告 陳照雄被 告 陳蘇秀枝 蘇秀愛(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秀琴(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秀寶(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美惠(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美娟(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慧娥(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蔣美玲(原名蔣美林) 吳坤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債務人及所有權人欄「楊昭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照雄」。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