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6年度,805號
CDEV,106,橋簡,805,2018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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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805號
原   告 陳照雄
被   告 陳蘇秀枝
      蘇秀愛(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秀琴(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秀寶(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美惠(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美娟(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蘇慧娥(即蘇蔡霏之繼承人)
      蔣美玲(原名蔣美林)
      吳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債務人及所有權人欄「楊昭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照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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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