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520號
原 告 黃勇和
法定代理人 許又玲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被 告 李建芳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 第5 項固然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 規定聲請本院以裁定將簡易程序改用通常程序,固非無據, 然因本院認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本件案情尚非複 雜,故本件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無庸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先予敘明。二、次按確認之訴非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本票執票人,依 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 ,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 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 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 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經最高法院著 有57年台上字第76號判例可參。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執 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是原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存否有所爭執,且被告業已執 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766 號民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有該裁定1 份在案可憑(詳本院卷一第4 頁), 則原告應否負給付系爭本票票款之義務尚不明確,如不以判 決確定兩造間此項私法上之爭執,以釐清原告應否負給付系
爭本票票款之義務,則原告之財產將受強制執行,其私法上 財產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並無實體上確定力,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否之不安狀態,自 得以確認判決加以確定,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原告就系爭本 票債權存否自有確認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附此敘 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766 號裁定准許在案。惟原 告業經王興耀醫師鑑定為:「長年患有思覺失調症,其潛伏 其發病自民國99年開始,漸漸患有精神障礙,於99年起精神 症狀就明顯改變而個性變為易怒,並有宗教妄想、幻聽、誇 大及被害妄想,在此種自閉性之精神狀態生活中,受妄想控 制而不自知,並因此簽發多張本票予他人,足見精神病已影 響其工作能力、判斷力、處理現實事務能力」,並經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106 年6 月6 日 裁定原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足見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際為 無行為能力之人,其所為發票行為應屬無效。此外,被告利 用原告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對原告施以詐術,原告之法定代 理人發現後即對被告發函撤銷意思表示,經撤銷後發票之意 思表示視為自始無效,則系爭本票債權亦不存在。再者,兩 造間並無原因關係,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經營高級藝品店,原告自102 年3 月起陸續 向被告購買木雕、陳香、緬甸玉、白玉、銅雕、古董床等高 級藝品,被告因原告為公司董事長,並自稱財力雄厚,並提 出多筆土地所有權狀取信被告,被告不疑有他,方出售上開 高級古董藝品,原告雖主張其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而達行為能 力喪失之程度,然每次交易均系原告自行騎機車到被告店內 ,且談笑自如,與常人無異,還每每殺價,此情經證人乙○ ○、丙○○證述屬實,若被告知悉原告為精神異常之人,再 愚也不可能與之交易。此外,原告於上開6 年期間,先後有 購屋、簽約、貸款、出庭陳述及為其擔任負責人之聖宏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宏公司)簽發支票等之行為,由此客 觀事證可知原告並無王興耀醫師所述行為能力喪失之情形; 況依證人胡永祥、李侃穗於本院另案審理時所證原告曾於擔 任聖宏公司負責人期間,負責公司營運及簽發支票等情,足 徵王興耀醫師到庭所述及其書面意見僅為其個人主觀之意見 及臆測之詞,不能認定原告其前6 年期間之行為能力均已喪 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系爭本票為原告簽發,與原告於106 年 6 月6 日經高雄少家法院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168 號民事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之人等情,有高雄少家法院106 年度監宣字 第168 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可堪認定 ,則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主張其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意思表 示無效,係受詐欺而簽發系爭本票,有無理由。經查: ㈠按行為能力乃行為人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此種行 為能力係建立在行為人之「健全意思」基礎上,亦即行為人 須有決定意思之能力,法律行為始能發生一定之效果。而所 謂「意思能力」包含正常之認識力與預期力;行為人唯有具 備可以判斷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效果之精神狀態,因而得以為 意思決定之能力,其意思能力方才無欠缺,而得為有效之法 律行為。惟意思能力是否欠缺,純屬事實認定範疇,主張無 意思能力之人,應證明其無意思能力,固屬當然,惟於實例 上則不免造成適用上之困擾,而有以一定年齡或一定條件限 制,作為有無意思能力之形式表徵之立法例。我國民法立法 例以20歲為成年人,除受監護宣告之人外,當然有行為能力 ,此觀諸民法第12、13、15條規定至明;惟為保護一時性之 意思能力欠缺,另於同法第75條後段明定:雖非無行為能力 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為無效;亦即於實例上,仍許成年之行為人,就具體事件得 舉證證明其欠缺「正常之認識力與預期力」之意思能力,而 排除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之效力。
㈡原告主張其因長年患有思覺失調症,其心智已有缺陷,致不 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且已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而由原告之妻即訴外人甲○○向高雄少家法院聲請監護 之宣告,經該案件囑託覺民診所王興耀醫師鑑定原告之精神 狀態,該診所對原告之精神狀態所為鑑定結果略為:「1.相 對人長年患有思覺失調症,其潛伏期發病由96年開始,漸漸 有精神障礙,於99年開始精神症狀就變為明顯而個性改變, 易怒、宗教執著為主,有宗教妄想、幻聽、誇大妄想、被害 妄想。在自閉性的精神症生活中,受妄想控制而不自知,一 再行為能力喪失,簽發百張支票或本票與他人,足見精神病 影響其工作能力、判斷能力及處理現實事務能力。2.106 年 3 月24日入住長庚醫院至今已用電氣痙攣治療15次,而電氣 痙攣治療為一強有力之治療工具,然均未見顯著進步,足證 原告之宗教妄想根深蒂固,目前已是喪失行為能力。3.綜上 ,據正式病歷記載,自榮總100 年3 月11日急診起算,原告 患有思覺失調症至少已有6 年病史,有明顯之宗教妄想,受 到妄想之控制而不自知,這6 年來原告之行為能力都受到妄
想世界之控制,而達行為能力喪失之程度,呈現嚴重精神障 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等語,有覺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85頁至86 頁反面),足認對於原告自100 年3 月起即因嚴重精神障礙而對事理欠缺辨識能力乙事之認定經 過及理由已有詳盡證述,復審之該案經承審法院訊問原告及 參酌鑑定意見後,因認原告確已符合監護宣告之要件,而宣 告原告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原告之妻甲○○為原告 之監護人乙情,業如前述,是原告訴訟代理人主張原告於10 0 年3 月起即因思覺失調症之故而有嚴重精神障礙致對事理 欠缺辨識能力,非無所據。
㈢被告固辯以鑑定人王興耀醫師於另案即本院106 年度橋簡字 第120 號(下稱另案)審理中到庭所述及其書面意見僅為其 個人主觀之意見,且僅為診所醫師,不足採信等語,惟據證 人即上開鑑定報告書之鑑定人王興耀於另案到庭證述略以: 100 年3 月原告至榮總就醫到106 年3 月24日至長庚醫院住 院,6 年中的這2 段病史都說原告有精神疾病,而原告在6 年間卻從來沒有治療,且原告在長庚醫院住院之初期電療作 了15次,但仍無法去除其宗教妄想,顯見其宗教妄想根深蒂 固,伊追朔這6 年來即101 至106 年間,原告應該一直有宗 教妄想,伊所根據的資料是榮總、長庚醫院之病歷、訪談結 果、精神科學會之認定及專家之共識,且伊之前也有碰過3 個跟原告一樣狀況的病人等語(本院卷第175 、176 頁), 已將其認定原告自100 年3 月起即因嚴重精神障礙而對事理 欠缺辨識能力之理由予以詳盡證述,並有原告高雄榮民總醫 院病歷摘要1 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65 頁),而審酌本件 鑑定人之鑑定方式,除以書面審視原告之相關病歷外,亦有 臨床與原告訪談、參考精神醫學界學說與實務之相關看法, 始最終推定原告自100 年3 月起即因思覺失調症之故致有嚴 重精神障礙並因而欠缺事理之辨識能力,其上開論證之過程 及所得之結論均係基於臨床診斷與訪談所為,難認有何不實 之處。另參以證人即原告之員工胡永祥於另案所證:原告97 、98年間精神狀況非常差,常會到餐廳之顧客區跳蓮花舞, 還常自稱是菩薩要幫人醫病等語(本院卷第185 、186 頁) 、證人即聖宏公司會計李侃穗證稱:伊100 年回到公司後就 發現原告怪怪的,會自稱是菩薩,還要教伊跳蓮花舞,伊不 跳原告就會生氣等語(本院卷第187 至188 頁)、證人即為 聖宏公司報稅之會計師陳亭聿證稱:102 至103 年,國稅局 要頒發優良納稅人獎給聖宏公司,伊就帶原告到國稅局分局 長之辦公室受獎及照相,但後來原告就有當成菩薩之怪異行
為出來,伊是從那時起才發現原告有異狀等語(本院卷第 188 、189 頁),益徵原告之精神狀態自100 年起確即有異 常之狀況,而核與證人王興耀上開到院證述及鑑定所示內容 相符;復審酌本件鑑定人王興耀醫師在精神醫學方面之學經 歷甚為豐富,有其個人簡介1 紙存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 ,難認其有何無鑑定人資格之情事。足認原告自100 年3 月 起至今即因患有思覺失調症而有明顯之宗教妄想,受到妄想 之控制而不自知,而影響其認知與現實判斷能力,致其心神 狀態已達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而簽發系爭本票之法律行為,除行為人客觀上有 表示行為外,尚須主觀上有行為意思、及效果意思之認知始 可,原告認知功能既已嚴重障礙,其對於簽發系爭本票之內 容及意義,顯均無法充分瞭解,亦無法確切瞭解本票中有關 權利及義務之內涵,其顯然就簽發系爭本票行為,無法辨識 其行為在法律上之效力,是本院認原告訴訟代理人所主張原 告於附表所示簽發系爭本票之時,已無健全之意思能力,依 其智能程度,無從認識其作為發票人簽發系爭本票之法律意 義,及了解簽名於本票上所發生之法律效果,乃處於無意識 狀態所為,應為可採。
㈣至被告辯稱原告於上開6 年期間,先後有購屋、簽約、貸款 、出庭陳述及為聖宏公司簽發支票等之行為,足認其精神狀 況正常等語,然證人即上開鑑定人王興耀對此則證稱:妄想 症的病人中有30% 是隱性的,可以上班上課,甚至經營公司 ,但不代表他的行為能力是正常的,原告是屬於上開30% 之 隱性病人,所以原告在簽票、借貸時,外人不覺得有問題, 但論精神鑑定的話,簽約當下行為能力是喪失或耗弱等語明 確(本院卷第176 、177 頁),況且是否事實上得為購屋、 簽約、貸款、出庭陳述之舉動,與是否罹患精神疾病,本無 必然關係,僅生其於該等行為時之判斷是否有心智缺陷之情 形而已,自難以原告有為上開行為,推論原告之心智與常人 無異。另被告雖復以證人乙○○、丙○○於審理時到庭所述 :原告當時與之泡茶聊天,並自稱「寇桑」,且會討價還價 ,原告看來精神狀況很正常等語為其論據(本院卷第134 至 138 頁),而認原告之意識狀態並無異狀。惟上開證人均有 經手或出賣古董藝品予原告,與本件系爭本票是否無效,有 相當之利害關係,是渠等證述是否可採,非全然無疑,且精 神及意識狀態之認定,事涉專業醫師之專門知識,縱有醫師 身分,若未受精神專科訓練,亦不盡然有此專業能力,遑論 未受醫師訓練之一般民眾,是被告僅以上開證人之證詞欲抗 辯原告於簽發系爭本票時有健全之意思能力,本院尚難為其
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從而,原告訴訟 代理人主張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於法即 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簽立系爭本票時既已無健全之意思能力, 則其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自為無效,是以,原告訴請確 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經審酌後 ,核於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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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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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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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8月6日 │105年8月7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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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年7月13日 │67,000元 │105年12月5日 │105年12月6日 │635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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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6月23日 │1,80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1日 │6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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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年6月23日 │216,000元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1日 │6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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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7月5日 │1,7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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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7月5日 │20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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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7月25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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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7月25日 │3,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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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7月25日 │528,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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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5年7月25日 │1,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635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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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5年8月6日 │3,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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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5年8月6日 │3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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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5年8月6日 │729,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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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5年8月6日 │6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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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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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5年8月6日 │4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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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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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5年8月6日 │1,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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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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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5年8月6日 │6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276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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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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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5年8月6日 │32,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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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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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5年8月6日 │16,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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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5年8月6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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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5年8月6日 │3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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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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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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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5年8月6日 │1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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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5年8月6日 │5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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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5年8月6日 │24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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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5年8月6日 │35,000,000元│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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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5年8月6日 │2,9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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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5年8月6日 │406,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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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5年8月6日 │6,0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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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5年8月6日 │50,264,000元│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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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5年8月6日 │22,167,000元│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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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5年8月6日 │1,8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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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5年8月6日 │5,40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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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5年8月19日 │36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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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105年8月19日 │24,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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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5年8月26日 │208,000元 │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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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5年12月30日 │12,300,000元│105年12月30日 │105年12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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