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萬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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