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手車達人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萬6,3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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