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7年度,82號
TYEV,107,桃簡,82,2018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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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張秋淵
被   告 曾振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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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