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7年度,549號
TYEV,107,桃小,549,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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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5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顏淑惠
被   告 薛詠丰
      薛和夫
      顏敏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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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