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簡榮輝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訴訟代理人 舒麗娟
鄒純忻律師
黎 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七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在桃園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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