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963號
PCEV,107,板簡,963,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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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63號
原   告 張清讚
      吳俊宏
      楊揚場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寶玉陳芷菱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鍾寶玉
之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及補正被告鍾寶玉之戶籍
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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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