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887號
PCEV,107,板簡,887,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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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87號
原   告 丁美鳳
被   告 陳仲毅
      郭茗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二 人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鳳山區,侵權行為地亦均 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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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