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所有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841號
PCEV,107,板簡,841,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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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41號
原   告 陳宣蓁
被   告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訴訟代理人 陳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取回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 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 法總事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 之總事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所,要無拘 束起訴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最高法院著有 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即總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15樓之9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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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