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817號
PCEV,107,板簡,817,201805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17號
原   告 樂恩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琇怡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維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樂恩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索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