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17號
原 告 樂恩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琇怡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維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