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793號
PCEV,107,板小,793,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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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793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許瓊芳
被   告 盧威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10月05日與原告簽訂「LED 顯示屏設備製作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系爭合約買賣標的物(以下簡稱系爭標的物)的型式、規格及裝機地址,依系爭合約第一條及裝機需求單上記載如後:一、LED 顯示屏,P16 、七彩色、橫式招牌乙個。二、顯示字數:高2(字)x 寬4(字)x 面2 。三、顯示面積:高64( cm) x 寬12 8( cm) x 面2 。四、裝機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0 號2 樓。交付及驗收完成日為103 年11月4 日。而依系爭合約第三條及帳款分期明細表規定合約期間:自103 年6 月1 日至105 年11月30日止,共計30個月。而依系爭合約第二條及帳款分期明細表規定:被告每月(期)9 日前,應給付分期金為新台幣(下同)3,000 元,分期總價金計3,000 元x30 期=90,000 元。惟查,被告自104 年6 月(第7 期)起至106 年5 月(第30期)止,共計24期,逾期未繳,其應清償金額合計為72,000元。幾經原告催討,被告亦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ED 顯示屏設備製作工程合約、被告個人身分證、裝機需求單、原告帳款分期明細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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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