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789號
PCEV,107,板小,789,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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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7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黃惠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10時00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道○號50 公里00公尺處南向交流道車道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 ,不慎碰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由訴外人羅偉誌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以下簡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支出修理費新臺 幣(下同)41,300元(工資7,900 元、零件24,900元、烤漆 8,500 元),又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開車輛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駕照、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調取上開車禍 處理資料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6 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被告因駕車過失不法致 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而原告因承保上開車輛,已依保險契約 給付被保險人車輛修理費41,300元,是原告主張依保險法第



53條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洵屬正當。又查系爭車輛係103 年6 月出廠(推定 為6 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5 年11月1 日受損時止,實際使用2 年4 月又18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 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2 年5 月計算。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千分之369 ,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24,900 元,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額為16,510元〔計算式:第一年 24,900×0. 369=9,188;第二年(24,900-9,188 )×0.36 9=5,798 ;第三年(24,900-9,188 -5,798 )×0.369 × ( 5/12) =1,524 ;9,188 +5,798 +1,524 =16,51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折舊額後之零件費用為8,390 元( 計算式:24,900-16,510 =8,390 )。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 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18,3 93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費用16,400元,共計24,790元( 計算式:8,390 元+16,400 元=24,790元),逾此部分之請 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4,7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3 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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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