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57號
原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被 告 宇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將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
,01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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