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5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暉利
被 告 林徑霆
劉鳳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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