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7年度,9號
PCEV,107,板勞簡,9,2018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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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張綵蕎
訴訟代理人 田武穎
原   告 江品萱
被   告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綵蕎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江品萱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陸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38,167元,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6 日提出陳報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7,677元,之 後原告於107年4月13日提出陳報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105,198元,又於107年5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綵蕎55,492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江 品萱49,706元,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公司為民意調查之公司,原告張綵蕎江品萱皆在被 告公司擔任電訪員一職,被告公司是於每月10日為薪資之 發放日,並以第一銀行為薪資轉帳之銀行;將薪資匯入員 工之帳戶中。
(二)被告公司近二年薪資的發放,偶有發生拖延遲發之情形, 隨後數日便會將薪資匯入員工帳戶中,但在106年3月、4 月這二個月薪資有密集發生拖延發放的情形,106年5月份 訪員上班人數不多約10多位,故薪資有準時入帳。(三)被告公司,本應於106年7月10日當日發放訪員們6月份的 薪資,但!該日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卻未將薪資 匯入至第一銀行員工的帳戶中,也沒有說明交代薪資延遲 發放的原因,並於106年7月12日當日午班執行內政部警政



署治安滿意度之專安時,下班前約10分鐘被告公司,以電 腦打字幕跑馬燈的方式告知該日,晚班公司要消毒清潔, 晚班起停班;請將個人的物品清理帶回,回去等候簡訊通 知,被告公司,以此理由說詞要求該日到班的訪員全數下 班離開,沒有下班的訪員則以簡訊通知停班;請訪員等候 簡訊的通知,該日!卻未針對薪資尚未發放的問題;對所 有的訪員有所說明!以這樣完全沒有預警且毫不尊重的方 式,要所有的訪員下班回家等候簡訊通知,就此之後完全 沒有任何的回應。
(四)被告公司,自106年7月12日起至106年8月份迄今,負責人 吳靜鴻先生、總監林逸萱女士、電訪部經理陳慶宜女士公 司內部高層主管迄今皆未主動針對欠薪之事與訪員門聯絡 ,被告公司,惡意欠薪至今渺無音訊,人去樓空,身為弱 勢員工的我們處於此困頓景況中無助也無奈,僅能訴諸司 法尋求保障。
(五)原告張綵蕎江品萱已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聯合申訴 之請求並於106年8月21日調解,惟被告公司並未出席調解 ,故原告張綵蕎請求被告給付6月份薪資19,400元、7月1 日起至12日止之薪資5,000元、7月13日起至31日止,已排 定遭免除之薪資17,000元、資遣費14,092元,總計55,492 元;而原告江品萱請求被告給付6月份薪資10,500元、7月 1日起至12日止之薪資5,000元、7月13日起至31日止,已 排定遭免除之薪資13,500元、資遣費20,706元,總計49,7 06元。為此爰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結果 、全國意向顧問有限公司簡訊通知紀錄手機截圖、原告張綵 蕎、江品萱6、7月到班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張綵蕎55,492元、原告江品萱49,706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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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