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557號
PCEV,106,板簡,557,2018051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57號
原   告 楊惠貞
訴訟代理人 馬歆睿
被   告 五福臨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妤倩
訴訟代理人 魏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定於107年5月15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