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662號
原 告 楊琇媖
訴訟代理人 許嘉真
陳逸亮
被 告 陳正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小玲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楊臻妮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被 告 陳芳吉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被 告 徐敏珠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5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宇榛 住同上
被 告 陳俊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6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仁榮 住同上
被 告 周淑芬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孝倫 住同上
被 告 潘旻宏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卓永銘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5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寶真 住同上
被 告 楊崇現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張進源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5樓
田福全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新北市樹林區新興街1 巷鼎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地下停車場 ,依鼎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鼎家管委會)與訴外人 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家公司)之協議(下稱系爭 協議),由鼎家公司管理並收取清潔管理費。嗣後,鼎家公 司將系爭協議管理及收取清潔管理費之權利義務讓與原告。 被告陳正行、陳芳吉、徐敏珠、陳俊江、周淑芬、潘旻宏、
卓永銘、楊崇現、張進源、田福全購買並使用停車位欠繳清 潔管理費,其車位編號欠繳月份及金額,詳如附表。爰依系 爭協議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請本訴,各請求被告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等均以:
「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係獨立產權,因此鼎家管委 會之管理範圍並不包括「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因 此鼎家管委會並無權代替「鼎家花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區 分所有權人之被告簽屬任何協議,故系爭協議對被告等不生 效力,原告並無權向被告收取清潔管理費等語置辯,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依原告所提由訴外人鼎家管委會與鼎家公司簽訂之協議書固 約定:「...點交公共設施部分,點交完畢後概由鼎家管 委會維護修繕,點交前鼎家公司應維修事項如下:一、鼎家 花園社區地下室的汽車停車位暫由鼎家公司管理,管理費每 位三百元/ 月,空車位不予收取管理費,停車位管理費由鼎 家建設公司收取,地下室公電費、一週一次清潔費、燈光照 明設備維修,鐵捲門維修亦由鼎家公司負擔....。」等 語,此有該協議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惟查,被告等均否認 授權鼎家管委會簽訂上開協議書,原告亦當庭表明當初鼎家 管委會與鼎家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時,沒有經過住戶大會等會 議,因為當時人少,所以就由鼎家管委會決定等語(見本院 107 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則鼎家管委會既未經 授權,則鼎家管委會與訴外人鼎家公司約定由鼎家公司收取 社區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每位300/月)之協議自無拘 束被告之效力。從而,原告即無從以自鼎家公司受讓前開收 取停車位清潔管理費之權利為由,對被告為本件請求。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 │車位編號│所有人 │月份 │應給付金額│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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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35 │陳正行 │93年11月~ │45,600元 │
│ │ │ │106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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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34 │陳芳吉 │93年12月~ │45,300元 │
│ │ │ │106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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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25 │徐敏珠 │94年4月~ │44,100元 │
│ │ │ │106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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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12 │陳俊江 │94年5月~ │43,800元 │
│ │ │ │106年6月 │ │
├──┼────┼──────┼──────┼─────┤
│5 │A18 │周淑芬 │94年6月~ │43,500元 │
│ │ │ │106年6月 │ │
├──┼────┼──────┼──────┼─────┤
│6 │A6 │潘旻宏 │94年12月~ │41,700元 │
│ │ │ │106年6月 │ │
├──┼────┼──────┼──────┼─────┤
│7 │A16 │卓永銘 │95年4月~ │40,500元 │
│ │ │ │106年6月 │ │
├──┼────┼──────┼──────┼─────┤
│8 │A21 │楊崇現 │95年7月~ │39,600元 │
│ │ │ │106年6月 │ │
├──┼────┼──────┼──────┼─────┤
│9 │A9 │張進源 │95年7月~ │39,600元 │
│ │ │ │106年6月 │ │
├──┼────┼──────┼──────┼─────┤
│10 │A19 │田福全 │96年4月~ │36,900元 │
│ │ │ │106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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