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85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陳頌佳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
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聲
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前揭宣示判決筆錄,並無顯然錯誤(原告所提補件一參 照),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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