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79號
PCEM,107,板秩,79,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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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林瑋哲
被移送人  郭孟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4月23日以新北警樹秩字第10734718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瑋哲郭孟憲加暴行於人者,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辣椒水壹罐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林瑋哲郭孟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4月9日1時2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鎮○街00號2樓。(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分別加暴行於被害人陳振凱、鄭浚 廷,被移送人林瑋哲並以辣椒水噴霧器噴灑被害人鄭浚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瑋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振凱鄭浚廷於警訊之證詞。
(三)證人即在場人劉亭吟、蘇嘉錡、馮詩涵羅佳玲於警詢時 之證述。
(四)扣案之辣椒水1罐。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三、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爰審 酌被移送人因故發生口角衝突,即進而加暴行於人,妨害公 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 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 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扣案之辣椒水1 罐,係被移送人林瑋哲有,業經其於警詢時 陳明在卷可稽,且為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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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