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36號
PCEM,107,板秩,36,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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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梁智傑
      蔡金郎
      王清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7 年3 月5 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734177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智傑蔡金郎王清桔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17日18時2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梁智傑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二)被移送人蔡金郎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三)被移送人王清桔於警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四)現場拍攝畫面翻拍照片。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前 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 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互相鬥 毆。
四、審酌被移送人梁智傑蔡金郎王清桔,僅因口角衝突就以 徒手方式互相攻擊對方鬥毆,其互毆行為導致路過民眾驚恐 報警,已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對社會秩序及安全 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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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