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07年度,19號
TPSV,107,台再,19,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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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再字第19號
再 審原 告 柯芳澤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再 審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及101年
9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 號),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及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以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 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 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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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