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6年度,83號
IPCA,106,行專訴,83,2018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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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彭國洋 律師
複代理人  郭亮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徐孝倫
參 加 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專利師
          兼送達代收人
      梁雨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6 年9 月6 日經訴字第106063064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94年4月1日以「使用微處理單元之風扇轉速控制裝
  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10423號審查,
 准予申請專利範圍計30項,發給發明第I365595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2 年2 月25日以該專利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
則於102 年4 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
經被告審查,以105 年12月29日(105) 智專三㈡04112 字第
105216122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2 年4 月17日之更正
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6 至14、16至30舉發成立,應
予撤銷」、「請求項1 至5 、15舉發駁回」處分。原告對前
揭處分中關於「請求項6 至14、16至3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6 年9 月6 日經訴字第
106063064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決定,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6
至14、16至30舉發成立部分,並主張如後:
一、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主要技術特徵為關於一種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其包
  括微處理單元及風扇驅動單元,其中微處理單元依據所接收
之一輸入信號決定一輸出信號,並將輸出信號輸出至風扇驅
動單元,且風扇驅動單元依據輸出信號決定風扇馬達之轉速
,以驅動風扇馬達,其中轉速與輸入信號為連續函數、曲線
函數、多段而不連續或離散數學函數關係;或者,微處理單
元接收兩輸入信號,而轉速與兩輸入信號為多段數學函數關
係,抑是轉速與兩輸入信號之結合呈多項式函數關係。
二、被告就系爭專利之申請與舉發階段解釋矛盾:
  被告於審查系爭案申請之際,已認為系爭專利以「多段函數
 、曲線函數及不連續之數學函數之方法,使控制風扇轉數之
微處理單元調整風扇轉數」,為其取得專利保護之技術特徵
。被告參酌證據1 後,認為證據1 未揭露上開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有進步性而核准其專利申請。嗣被告竟在本件舉發案
援引相同之證據1 ,並認為系爭專利所指「使用微處理單元
用於控制風扇,並依需要設計其輸入信號、輸出信號」技術
特徵,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考
證據1 之教示後,有動機將微處理單元用於控制風扇,並依
需要設計其輸入信號、輸出信號,進而輕易完成系爭案之技
術特徵,故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職是,
被告對於同一專利在申請及舉發階段,所為前後矛盾互斥之
解釋,難謂公允。
三、證據1 、3 、1 與3 均不足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 、18、23、27「風扇
轉速與輸入信號為曲線函數關係」技術特徵。證據1 未明確
教示或暗示轉速與輸入電壓之關係,可為何種函數關係,遑
論證據1 有明確教示或暗示請求項6 、18、23、27界定「轉
速與輸入信號為曲線函數關係」具體技術手段。再者,證據
1 之技術內容,僅揭示轉速與輸入電壓間呈線性函數關係,
綜觀證據1 中全部揭示內容,亦未有其它函數關係之技術啟
示,甚至原處分所援用證據1 有關「風扇驅動電路(110) 可
依據PWM 信號決定風扇馬達之轉速」教示,正是系爭專利所
欲解決之先前技術,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基於證據1 之揭露內容,無法想見或思及請求項6 、18
、23及27界定「轉速與輸入信號為曲線函數關係」。原處分
以系爭專利說明書為線索,泛稱有動機藉以改變證據1 而達
成發明,實屬後見之明。至證據3 僅揭露風扇控制器(120)
之輸出信號為非線性之指數函數,而未揭露更正後請求項6
、18、23、27所指「風扇控制器之輸入信號與轉速為曲線函
數關係」技術特徵。職是,原處分認證據證1 、3 、1 與3
可證明更正後請求項6 、18、23及27不具進步性,係違誤不
當。
四、證據組合均不足證請求項10、25、2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25之技術特徵:風扇之轉速與驅
動風扇之微處理單元所接收之多個輸入信號,為多段數學函
數關係。更正後請求項29之技術特徵:風扇馬達之轉速與可
程式化之微處理單元,所接收之第一與第二輸入信號之結合
,呈多項式函數關係。證據1 僅揭露轉速與單一輸入信號之
關聯,未揭露更正後請求項10、25、29「轉速與兩輸入信號
之結合呈多項式函數關係」及「轉速係與兩輸入信號之結合
呈函數關係」技術特徵。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0、25、29「轉速與兩輸入信號之結合呈多段或多項式函
數關係」及「轉速係與兩輸入信號的結合呈函數關係」技術
特徵。由於證據1 、證據2 、證據1 與2 ,均未揭示更正後
請求項10、25、29之技術特徵,且原處分之審認理由,係依
據系爭專利發明之說明所形成後見之明,縱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閱證據1 、證據2 、證據1 與2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無動機以轉用
、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而得知更正後請求項10、25、
29之全部技術特徵,非能輕易完成,具有進步性。原處分未
具體說明證據4 如何揭露更正後請求項25之技術手段,證據
1 與4 、證據2 與4 、證據1 、2 與4 ,並無法實際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原處分亦未具體說明證
據6 如何揭露請求項29之技術手段,故證據1 與6 、證據2
與6 、證據1 、2 與6 無法實際證明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組合均不足證請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
證據5 未確切揭露系爭專利「轉速與輸入信號為多段而不連
續或離散數學函數關係,且不連續之轉速的轉換點可因輸入
信號變化之方向而不同,以形成一緩衝區」技術特徵。至證
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轉速與該輸入信號為多段而不連續或
離散數學函數關係,且不連續之轉速的轉換點可因輸入信號
變化之方向而不同,以形成一緩衝區」技術特徵。證據2 、
5 、2 與5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7 、16之技術
特徵,且原處分審認理由大多是依據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形
成後見之明,縱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
閱證據2 、5 、2 與5 ,仍無動機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
合等方式,而得知全部技術特徵,非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更正後請求項7 、16具有
進步性。證據2 、5 、2 與5 均未揭露更正後請求項24之技
術特徵,原處分審認理由大多是依據系爭專利之發明說明形
成後見之明,縱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參閱證據2 、5 或2 與5 之組合,仍沒有動機以轉用、置換
、改變或組合等方式,而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全部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4所揭露之技術手段,相較於
證據2 、5 、引證2 與5 而言,確實已充分滿足進步性規定
,具有可專利性。故記載同樣對應技術手段之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8相較於證據2 、5 或2 與5 而言,應充分滿足進
步性之規定,具可專利性。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7 、16、
24 、28 項相較於證據2 、5 、2 與5 ,均具可專利性,故
引證2 與4 、證據4 與5 、引證2 、4 與5 並無法實際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舉發階段修正申請階段之誤認:
依據證據1 說明書第4 頁第1 段:本發明係有關於一種風扇
控制系統,且特別有關於一種使用單晶片(micro controll
er) 控制風扇馬達之風扇控制系統。比對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5 頁第1 段:本發明係有關於一種風扇轉速控制裝置,且
  特別有關於一種使用微處理單元(micro controller)控制風
扇馬達之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可知「單晶片」與「微處理器
單元」同為「micro controller」,而並無原告所主張「單
晶片」與「微處理單元」不同之情事。職是,被告雖在「專
利申請核准審定階段」,為原告所提「專利再審查理由書」
誤導以為「單晶片」與「微處理單元」不同,然在「舉發階
段」原處分已作出正確比對,故被告之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
,原告之主張不可採。
二、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段落中第6 頁第11行起記載:
除控制風扇轉速以外,習知風扇控制系統亦可透過風扇馬達
轉子位置控制等方法,達到慢速啟動,或特殊之轉速變化與
偵測等動作等語。可知風扇慢轉速啟動、特殊風扇轉速變化
等各種轉速變化函數,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為通常知識者所
熟知。習知風扇必須另外加上電路元件,始能實現風扇各種
轉速變化因而造成不便與增加成本。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12頁第6 行起記載:不同於習知技術部分係在本發明採用一
微處理單元(120) 取代習知技術中之各電路元件。此微處理
單元係為可程式化,內建於風扇內,其內部可儲存有相當於
電路元件轉換功能的程式等語。可知系爭專利與習知技術之
差異,僅在利用可程式化之微處理單元控制風扇,並將各種
轉速變化函數存入微處理單元,以解決習知必須另外加上電
路元件,因而造成不便與增加成本之問題。依據證據1 說明
書第13頁第7 行起記載:單晶片用以接收一輸入信號。此輸
入信號可為各種形態。例如,電壓、PWM 信號、或是轉速信
號等。依不同功能需求,而有不同程式設計等語。可知證據
1 教示通常知識者,可依需求而程式化單晶片以控制風扇。
準此,系爭專利與習知技術之差異,僅在利用可程式化之微
處理單元控制風扇,如本案舉發審定書及上述所載,舉發證
據教示通常知識者,可依需求而程式化微處理單元以用於控
制風扇。職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
考舉發證據之教示,有動機將習知風扇各種轉速變化函數,
透過微處理單元控制風扇,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中
各種轉速變化函數之技術特徵。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1 可證請求項10、25、29不具進步性:
  證證1 說明書第12頁記載:本發明之風扇控制裝置,係使用
  單晶片(Micro Controller)取代習知技術中之各項電路元件
;由於單晶片具有可程式化之特性,易於修改其功能,且體
積較小,同時具有可接收轉換數位/類比(A/D) 信號功能,
可達到解決習知技術等各項問題的目的。第13頁記載:本發
明採用一單晶片代習知技術中之各電路元件。此一單晶片係
為可程式化,內部可儲存有相當於電路元件轉換功能之程式
。一般而言,僅需提供一電壓給單晶片即可進行操作。同時
,單晶片係用以接收一輸入信號。此一輸入信號可為各種形
態,例如電壓、PWM 信號、或是轉速信號等,依不同功能需
求而有不同之程式設計。單晶片在接收輸入信號之後,根據
輸入信號決定一輸出信號,例如一脈波調變(PWM) 信號,並
將PWM 信號經由開關(190) 輸出至風扇驅動電路(110),使
得風扇驅動電路可依據PWM 信號決定風扇馬達之轉速,以驅
動風扇馬達之線圈磁場,而控制轉速等語。可知證據1 教示
一種可使用單晶片控制風扇,利用單晶片/ 微處理單元具可
程式化,且可接收各種如電壓信號、PWM 信號或轉速信號等
各種信號之特性,再依不同功能需求,而設計各種輸出信號
,藉以控制風扇之技術,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在參酌證據1 之教示後,應有動機將微處理單元用於控制
風扇,並依需要設計其轉速與各種信號之函數關係,進而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25、29之技術特徵。職是,證據
1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25、29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 可證明請求項10、25、29不具進步性:
  證據2 為一種直流馬達速度控制方法及裝置,其揭示一種利
 用具可程式化功能之微處理器,接收KOMM及Udif輸入信號而
決定out1、out2輸出信號,並以該等輸出信號控制作為風扇
驅動器馬達之轉速技術。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在參考證據2 之教示後,應有動機將可程式化之微處理單
元用於控制風扇,並依需要設計其轉速與各種信號之函數關
係,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25、29之技術特徵。
職是,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25、29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案足證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證據1 教示「轉速與輸入電壓之函數關係隨著轉速信號之變
化成等比例改變」,將證據1 之技術手段經由轉用、置換、
改變或組合等方式,形成於證據2 之「轉速n 與第一輸入信
KOMM、第二輸入信號Udif之函數關係」,僅為該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5亦未達成無法預
期功效,故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
進步性。再者,證據1 教示「轉速與輸入電壓與轉速信號為
多段數學函數F1、F2關係」,且證據2 教示「轉速n 與輸入
信號KOMM、Udif為多段數學函數關係」,將證據1 、2 之技
術手段經由轉用、置換等方式,形成於證據4 「具有多段數
學函數關係之控制訊號脈波與相位改變週期計時脈波訊號」
,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且系爭
專利請求項25亦未達成無法預期功效。職是,證據1 、4 之
組合或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
性,單獨證據1 或2 或1 、2 之組合或1 、4 之組合或2、4
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證據1、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足證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
  證據1 教示「轉速、更新轉速值與輸入電壓之第一函數F1、
第二函數F2可結合為一種多項式函數關係」,將證據1 之技
術手段經由轉用、置換等方式,形成於證據2 「具有多項式
函數關係的轉速與第一和第二輸入信號KOMM、Udif」,亦僅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且系爭專利
請求項29亦未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再者,證據6 教示「將非
線性系統之輸入與輸出變數間之關係,轉成一個有關輸入變
數之多項式」,將證據6 之技術手段經由轉用、置換等方式
,形成於證據1 「轉速與輸入電壓及轉數信號之結合關係」
或證據2 「轉速與輸入信號KOMM、Udif之結合關係」,使其
結合呈多項式函數關係,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可輕易完成者,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9未達成無法預期功效
。職是,證據1 、6 之組合或證據2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單獨證據1 、2 或1 、6 之組合
或2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故證
據1 、2 、6 之組合自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1 、3 足證請求項6 、18、23、27不具進步性:
  證據1 第12頁及第13頁所載內容教示一種可使用單晶片控制
  制風扇,利用單晶片/ 微處理單元具可程式化,且可接收各
種如電壓信號、PWM 信號或轉速信號等各種信號之特性,再
依不同功能需求而設計各種輸出信號,藉以控制風扇之技術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考證據1 之教示後,
應有動機將微處理單元用於控制風扇,並依需要設計其轉速
與各種信號之函數關係,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 、18、
23、27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18
、23、27不具進步性。再者,證據3 為一種非線性風扇控制
裝置,其揭示一種利用包含一處理器硬體及演算法軟體組合
之系統溫度控制器,連接至風扇控制器及溫度感測器,並藉
由所接受溫度及一非線性風扇速度控制訊號,控制風扇速度
之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考證據3 之
教示後,應有動機程式化處理器之演算法以用於控制風扇,
並依需要設計其輸入信號、輸出信號、轉速間之演算法之函
數關係,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 、18、23、27之技術特
徵,故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18、23、27不具進
步性。準此,足見證據1 、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18
、23、27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並無違誤。
六、組合證據案足證請求項7、16、24、28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2、5足證請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
  證據5 揭露一種利用微電腦(CPU )之可程式化微處理單元
 ,來接收室內溫度信號、設定溫度信號、V1輸入信號、V2輸
入信號等,並輸出S 訊號至驅動電路以進行馬達驅動,進而
形成驅動迴路之技術,並揭露其M1、M2至M15 為多段階梯狀
不連續函數關係,且其上升時及下降時具有遲滯特性,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考證據5 之教示後,自應
有動機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 、16、24、28之技術特徵,故
證據5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
證據2 教示一種利用具可程式化功能之微處理器,接收KOMM
Udif輸入信號而決定out1、out2輸出信號,並以該等輸出
信號控制作為風扇驅動器之馬達之轉速之技術,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考證據2 之教示後,應有動機將
可程式化之微處理單元用於控制風扇,並依需要設計其輸入
信號、輸出信號、轉速間之函數關係,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
7 、16、24、28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2、4、5足證請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
證據5 隱含「轉速與室內溫度、設定溫度等輸入信號為多段
而不連續或離散數學函數關係」,將證據5 之技術手段經由
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形成於證據2 「具有多段
而不連續或離散數學函數關係的轉速n 與輸入信號KOMM、U
dif 」,使其間為多段而不連續或離散數學函數關係,僅為
該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請求項7 、
16、24、28未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2 、5 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證據4 教示
「一控制訊號脈波與一相位改變週期計時脈波訊號為多段而
不連續或離散數學函數關係,控制訊號脈波之轉換點可因相
位改變週期計時,脈波訊號變化之方向而不同,已形成一緩
衝區」,故將證據4 之技術手段,經由轉用、置換、改變或
組合等方式,形成於證據2 「具有多段但不連續或離散數學
函數關係之轉速與輸入信號KOMM、Udif」或形成於證據5「
轉速與室內溫度、設定溫度等輸入信號為多段而不連續或離
散數學函數關係」,使其間為多段而不連續或離散數學函數
關係,僅為該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者,系爭專利
請求項7 、16、24、28亦未達成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2、4
之組合或證據4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16、
24、28不具進步性。單獨證據2 、5 或證據2 、4 之組合或
證據2 、5 之組合或證據4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證據2 、4 、5 之組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準此,
足見證據2 、5 或證據2 、4 之組合或證據2 、5 之組合或
證據4 、5 之組合或證據2 、4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7 、16、24、28不具進步性,原處分認定並無違誤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合法撤回部分訴之聲明:
原告於本件起訴狀送達當事人後,撤回部分訴之聲明,故本
院自應審究其更正原告撤回部分訴之聲明是否合法。查原告
前於106 年11月1 日提出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其訴之聲明為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專利案為請求項6
至14、16至3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見本院卷一第8 頁)。嗣
於107 年3 月13日於準備程序期日,經本院諭知本件為撤銷
之訴,並非課予義務之訴,原告為專利權人,原告聲明被告
作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 至14、16至30舉發成立之處分,容有
疑義,故原告撤回該訴之聲明,僅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
撤銷,被告同意原告撤回部分訴之聲明(見本院卷二第290
至291 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合法撤回部分訴之聲明,
為合法適當,自應准許。其就不利於己之原處分與原決定,
提起撤銷之訴,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有關系爭專
利請求項6至14、16至30舉發成立部分。
二、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
,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
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二第290 至297 頁之10
7 年3月1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94年4 月1 日以「使用微處理單元之風扇轉速控制
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10423號審查
,准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0項,發給系爭專利。嗣
參加人於102 年2 月25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
第1 項第1 款、第4 項、第26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不符
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2 年4 月17日提
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於105 年
12月29日為「102 年4 月17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6 至14、16至3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至5 、15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對前揭處分中關於「請求
項6 至14、16至3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不服,提起訴
願,經濟部嗣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決定,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93 頁之107 年3 月13日之準備
程序筆錄)。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6 至14、16至30有
無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有關進步性之爭執如後:
1.證據1 或2 或組合1 及2 ,是否可證明請求項10、11、13
、14、21、22、26不具進步性?2.證據1 或2 或3 或5或 組
合證據1 及2 ,是否可證請求項9 、12、19、20不具進步性
?3.證據1 或2 或組合1 及2 或組合證據1 及4 或組合證據
2 及4 或組合證據1 、2 及4 ,是否可證請求項25不具進步
性?4.證據1 或3 或組合1 及3 ,是否可證明請求項6、18
、23、27不具進步性?5.證據1 或2 或組合1 及2 或組合1
及6 或組合2 及6 或組合1 、2 及6 ,是否可證請求項29、
30不具進步性?6.證據2 或5 或組合2 及4 或組合2 及5 或
組合4 及5 或組合證據2 、4 及5 ,是否可證明請求項24不
具進步性?7.證據2 或5 或組合證據2 及4 或組合2 及5 或
組合4 及5 或組合2 、4 及5 ,是否可證明請求項7 、16、
28不具進步性?8.證據2 或5 或1 及2 之組合或組合2 及5
或1 組合2 及5 ,是否可證明請求項8 、17不具進步性?
三、判斷系爭專利之進步性準據法:
  系爭申請專利前於94年4 月21日向被告申請,經被告於101
  年2 月7 日審查核准系爭專利,故以系爭專利於102 年4 月
17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與引證1 至6 進行比對分析,並適
用99年8 月25日修正,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審
定時專利法)。職是,本院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術與引證案
之技術特徵;繼而分析與比對引證案及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爭點;最後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有違反審查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4 項之進步性規定。
四、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及系爭專利之改良:
⑴ 習知之風扇控制系統可用以控制風扇之轉速。例如,第1a圖
係顯示習知風扇控制系統中以外部可變直流電壓信號控制之
示意圖。第1a圖中之風扇(500) 係接收一操作電壓Vcc ,且
使用一比較器(520) 產生脈波調變(Pulse Width Modulatio
n ,PWM)信號。如第1a圖所示,比較器分別接收外部可變之
0~5 V 直流電壓信號輸入及一三角波信號輸入,而根據可變
直流電壓值與三角波比較後決定所產生之PWM 信號,透過開
關(590) 輸出至風扇驅動電路(510) ,以決定風扇馬達的轉
速。再者,同樣用控制風扇轉速之狀況,可如第1b圖所示,
顯示習知風扇控制系統中以熱敏電阻之可變電壓信號控制。
與第1a圖類似,第1b圖中之風扇係接收一操作電壓Vcc ,且
同樣使用一比較器產生PWM 信號。如第1b圖所示,比較器分
別接收三角波信號輸入及由操作電壓Vcc ,經由一熱敏電阻
(530) 與固定之電阻(540) 分壓動作,而產生可變電壓信號
輸入,而根據可變電壓的值與三角波比較後決定所產生之PW
M 信號,透過開關輸出至風扇驅動電路,以決定風扇馬達之
轉速。
⑵控制風扇轉速時,輸入之信號可不為電壓信號形式,而如第
1c圖所示,以外部PWM 信號輸入而控制風扇。第1c圖中,風
扇同樣接收一操作電壓Vcc ;而外部PWM 信號輸入經由電路
元件。例如,電阻(542) ,而轉換為一內部PWM 信號,透過
開關輸出至風扇驅動電路,以決定風扇馬達之轉速。除控制
風扇轉速以外,習知風扇控制系統也可透過風扇馬達轉子位
置控制等方法,達到例如慢速啟動或軟啟動,或是特殊的轉
速變化與偵測等動作。例如,第2a圖係顯示習知風扇控制系
統中以風扇驅動IC驅動風扇馬達之示意圖。其中風扇同樣接
收一操作電壓Vcc 。
⑶風扇馬達之線圈(570) 由風扇驅動IC或風扇驅動電路控制,
配合磁場感應元件。例如,第2a圖中之霍爾元件(560) 及電
容(550) 等元件,控制風扇馬達轉子之位置,以進行慢速啟
動或特殊之轉速變化與偵測等動作。同樣之動作可藉由如第
2b圖中所示,以霍爾元件配合電阻等電路來對風扇馬達的線
圈進行驅動。如上述第1a圖與第1b圖所示的兩個習知例,使
用三角波與比較器(520) 方式,產生脈波調變信號,而控制
風扇轉速的方式中,不管第1a圖所使用的0~5V外部直流電壓
輸入比較器,或是第1b圖使用的熱敏電阻改變電壓輸入比較
器,兩者均使用硬體電路元件,可更換性不大,且三角波與
其產生之PWM 信號,可能會產生較大之誤差,而造成轉速不
穩定之現象。
⑷如第1c圖所示之習知風扇控制系統,以外部PWM 信號輸入而
經由電路元件,如電阻(542) ,轉換而得到內部PWM 信號之
方式中,由於內部PWM 信號會受限於外部PWM 信號之頻率及
功率週期,因此在外部PWM 信號頻率低時,振動會隨之增加
,而影響風扇之壽命。在外部PWM 信號頻率高時,電路反應
速度可能會不夠快,而造成產生轉速不穩之問題,且在轉換
過程中可能使得PWM 信號頻率落於人類聽覺音頻之範圍內,
而造成馬達切換之噪音。
⑸如第2a圖與第2b圖所示進行風扇馬達轉子位置控制的習知風
扇控制系統中,不論如第2a圖所示使用風扇驅動IC,或是如
第2b圖所示使用霍爾元件配合電路設計,甚或採用其他磁場
感應元件或方式,其電路元件均為硬體元件,可更換性不大
,且同樣具有固定特性之問題。再者,如第3 圖所示,假設
風扇馬達本身具有轉速與操作電壓之關係函數F ,且關係函
數F 為一線性函數。風扇馬達本身所可承受之最大轉速Wmax
可對應至F 線上之B 點,而反推得到一最大電壓值Vmax;倘
超過最大電壓值,則轉速過高,會使風扇馬達因過熱等因素
而損毀。準此,輸入電壓值被局限於最大電壓值Vmax以下。
例如,市面上常見之風扇馬達一般最高可到達60V 。有些風
扇系統提供之電源可能會超過此最大電壓值,必須利用截電
壓方式將輸入電壓控制於B 點以下之位置,始能避免風扇馬
達之損壞。此作法不僅增加製造成本與時間,且截電壓方式
不能提供穩定之電壓,使得風扇馬達仍有損壞之可能性。
⑹上述各習知風扇控制系統,倘要加上偵測轉速與警示之功能
,以在轉速過高時警示或中斷風扇動作,必須另外加上電路
元件,增加製造成本,且使得風扇控制系統之電路體積更為
增加,造成不便。準此,本發明之目的,在於提出一種使用
微處理單元之風扇控制系統,可適用於風扇馬達中,以解決
上述習知風扇控制系統之各種問題。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分析:
系爭專利原公告本請求項共30項,其中請求項1 、6 、7 、
10、15、16、18、23至25、27至29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原告前於102 年4 月17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
內容為刪除請求項1至5、15之內容,請求項9、12至14係刪
除依附請求項1之部分,請求項19至22係刪除依附請求項15
之部分,並經被告審查認為該更正本,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
1 項第1 、2 款及第2 、4 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原告僅不
服原處分機關就系爭專利請求項6 至14、16至30部分,作成
舉發成立之部分。茲說明前開102 年4 月17日更正本之內容
如下,系爭專利圖式如附圖1所示:
1.已刪除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內建於一風扇內,其包括:⑴一可
程式化之微處理單元,用以接收一輸入信號,根據輸入信號
決定一輸出信號,並將輸出信號輸出;⑵一風扇驅動單元,
用以接收輸出信號,並根據輸出信號決定該風扇馬達之轉速
,以驅動該風扇馬達;其中轉速與輸入信號為多段函數關係
,轉速與輸入信號包括一第一函數關係及一第二函數關係,
第一函數關係與該第二函數關係的斜率不相等,且第一函數
關係與第二函數關係為一連續數學函數關係。
2.已刪除之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5: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⑴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之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其中當轉速小於一預
定轉速時,轉速與輸入信號為第一函數關係,而當轉速大於
該預定轉速時,轉速與輸入信號為該第二函數關係。⑵請求
項3 如請求項1 所述之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其中第二函數之
斜率大於第一函數之斜率。⑶請求項4 如請求項1 所述之風
扇轉速控制裝置,其中轉速與輸入信號為多段不同線性函數
關係。⑷請求項4 如請求項1 所述之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其
中轉速與輸入信號呈等比例變化關係。
3.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一種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內建於一風扇內,其包括:⑴一可
程式化之微處理單元,用以接收一輸入信號,根據輸入信號
決定一輸出信號,並將該輸出信號輸出;⑵一風扇驅動單元
,用以接收輸出信號,並根據輸出信號決定風扇馬達之轉速
,以調整風扇馬達之轉速;其中轉速與該輸入信號為曲線函
數關係。
4.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一種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內建於一風扇內,其包括:⑴一可
程式化之微處理單元,用以接收一輸入信號,根據輸入信號
決定一輸出信號,並將輸出信號輸出;⑵一風扇驅動單元,
用以接收輸出信號,並根據輸出信號決定風扇馬達之轉速,
以調整風扇馬達之轉速;其中轉速與輸入信號為多段而不連
續或離散數學函數關係,且不連續之轉速之轉換點可因輸入
信號變化之方向而不同,以形成一緩衝區。
5.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9:
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9 為附屬項:⑴請求項8 如請求項7所
述之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其中緩衝區包括:一第一臨界值、
一第二臨界值、一第一轉速及一第二轉速,且第二臨界值大
於第一臨界值,其中當到達第二臨界值時,風扇的轉速控制
由第一轉速上升至第二轉速,當下降至第一臨界值時,風扇
之轉速控制由第二轉速下降至第一轉速。⑵請求項9 如請求
項6 或7 所述之風扇轉速控制裝置,其中輸入信號為一可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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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