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423號
STEV,107,店補,423,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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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2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舒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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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